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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5-01-16 09:45:0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意见》、《四川外国语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政之间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合作,共同做好学院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商量确定,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并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如有紧急事情,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党政联席会议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岗位人选推荐、选拔和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1.讨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等;

2.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3.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本学院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

5.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政预决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大宗设备采购、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8.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及相应措施。议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

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也可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题,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除遇突发性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的临时决议,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有表决权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如有重大分歧,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委托与会人员转达或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做出决定的议题。对做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每次党政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告之未到会人员。

第十七条 凡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