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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学生违纪认定办法

时间:2018-01-08 17:43:11 点击:

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学生违纪认定办法

(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附则)

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本科课程考试学生违纪认定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照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其周边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在监考教师禁止的情况下,仍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教务处、各院系、监考教师或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监考人员或其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关条款被怀疑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由考生所在院系根据监考教师提交的情况说明、考生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报告表》,由教务处认定考生行为性质。

学生处根据教务处认定结论,依据我校学生处分相关规定,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进行解释。